2008年10月8日 星期三


 
|网站首页| |领域新闻| |理论研究| |政策法规| |知识问答| |专家顾问| |培训考试| |国际看台| |栖息园地|
|年金投资| |年金顾问| |年金经纪| |年金合作| |年金审计| |年金律师| |下载中心|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副处以上党员干部需上报婚姻变化


据《北京日报》报道前天的市委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办法》,今后,本市副处以上(含副处)党员领导干部本人的婚姻变化应当向组织申报。
 
    据了解,目前本市执行的是中央在1997年颁布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去年9月,中央对规定的原有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出台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根据修订后的规定,今后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以及领导干部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无需上报。而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婚姻变化的情况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首次被列入了上报的范畴。
 
    此外,《实施办法》还对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时限作出了具体规定,本市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发生规定所列事项后的30日内,按要求进行报告,本市的中管干部、市管干部要于每年1月20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年度个人有关事项。
 
新旧对比
 
    党员领导干部需报告个人事项规定的变化
 
    旧: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新: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的情况
 
    旧: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新: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旧: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新: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旧: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新: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文章来源:《北京青年报》2007-01-12
 
 


|关于股天下|网站地图|合作伙伴|法律声明|征稿启事|诚聘英才|广告合作|会员服务|联系我们|

   当前在线用户847人    站点访问量2950538人次
010-68316105、010-68316106   lbss_9@126.com.
  京ICP备060451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