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领域新闻 | 理论研究 | 政策法规 | 知识问答 | 专家顾问 | 培训考试 | 国际看台 | 栖息园地 | 年金投资 | 年金顾问 | 年金经纪 | 年金合作 | 年金审计 | 年金律师 | 年金英才 | 年金博客 | 信息反馈 | 友情连接 | 网站地图 |  

保监会:保险业董事须披露薪酬

2008-7-22  来源:竞报
 
  作者:谢长艳  
  竞报讯 日前,保监会下发《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并于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指引》规定,保险公司每一位董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都需在公司治理报告中向保监会披露,同时还对当前不少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不够规范、决策质量不高、职能发挥不够充分等问题作了相应规定。《指引》指出,董事会法定职权原则上不得授予董事长、董事或其他个人及机构行使。某些具体决策事项确有必要授权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依法进行。授权应当一事一授,不得将董事会职权笼统或永久授予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指引》称,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管理状况,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一年内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的,公司应向其发出书面提示。董事在一届任期之内被两次提示的,公司应给予其相应处分。如果董事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保险公司章程,给保险公司和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可以建立董事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指引》提出,“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可以连选连任”,鼓励保险公司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董事。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4次。另外,中国保监会可以委派监管人员作为会议观察员列席会议。

|网站导航|年金博客|年金英才|合作方案|诚聘英才|法律声明|关于我们|
联系方式:010-68316105、010-68316106   pension@126.com
当前在线用户805人    站点访问量2765582人次
京ICP备05017012号
友情链接LOGO:



关 闭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