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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家大型央企年底前需设总法律顾问

 
  本报讯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日前发表文章指出,国资委将采取更有力的措施,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到年底前,53户大型中央企业要普遍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黄淑和表示,当前中央企业股份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正在加快,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正在完善,企业重组、结构调整和“走出去”战略等正在实施,所有这些都迫切需要通过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工作来规范和保障,以使中央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更加稳妥、健康地向前推进。因此,今后一个时期,国资委将采取更有力的措施,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黄淑和强调,尚未建立法律事务机构或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中央企业,要在今年内建立起这项制度;在今年年底前仍未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或法律事务机构的中央企业,今后如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致使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国资委将按照有关规定切实追究企业经营者的领导责任。
 
 
文章来源:《全景网络—证券时报》2007-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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