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年金网       2008年11月22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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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养老基金风险控制的经验借鉴

 
   企业年金基金是国际上养老基金最主要的形式之一。在西方发达国家有近100年的发展历史,特别是在二战以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目前,西方国家的企业年金计划较为发达和成熟,覆盖面也较广,经合组织国家(OECD)有1/3的职工被覆盖。养老基金投资于资本市场已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选择,在世界资本市场总额中,大约有20%是企业年金等养老金资产。在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完善的发达国家,养老基金与资本市场已形成了良性互动的发展势头,风险控制体系和方法也日趋成熟。发达国家养老基金在风险控制方面的经验,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围绕受托人为中心,强化法律责任和监管。
   
  国外所指的受托人有两层含义: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一般意义上负有信托责任的人。后者包括的范围更大,为养老金受益人提供财产服务的法人和自然人都包括在其中。国外法律非常强调“受托人义务”,要求受托人为该计划制定一份书面的投资方案;使该计划投资项目多样化;以“谨慎专家”的技巧制定投资方案、监视投资业绩、控制投资的费用、避免违法交易……受益人和委托人有权根据章程内的任何一款,对专业投资机构采取的投资行为进行直接的质询。
   
  法律同时列出了受托人不允许有的行为,包括:以其自身的利益处理养老金计划的资产(自行处理);进行与该计划利益相违的交易(利益冲突);从涉及养老金计划的资产交易中,收取个人佣金(回扣)。当然,在某种情况下,仍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利益冲突,而使投资不符合计划要求。受托人必须认清潜在的冲突,遵循合法的引导和限制,以保持对职业道德的忠诚。美国劳工部负责监督受托人义务的履行情况,劳工部雇员福利司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几十万个养老金计划,如发现受托人违反谨慎人原则,有权代表养老金计划成员和受益人对受托人提出指控。违规行为可能导致罚款、注销专业资格甚至判刑。
   
  (2)建立多层次的企业年金监督体系。
   
  发达国家企业年金的监督体系包括以下几个层次:首先是服务机构之间的相互监督。在企业年金的法律关系中,受托人居于中心位置,理所当然地负有监督其他角色的义务。除了信托关系,各角色之间的契约关系也规定了一些服务机构的监督职责,如美国的401(k)计划的投资大多采用购买共同基金的方式,那么共同基金的托管人也会因此产生监管基金管理人投资行为的义务。
   
  其次,社会监督也是风险控制的重要内容。这一层次的监督主要通过信息披露和第三方审计来实现。例如,澳大利亚的养老金行业法(SIS)和美国的ERISA规定,养老金计划的各服务机构都负有信息披露的义务,这样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都能够及时了解养老基金的运作情况。而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备性则由市场上的中介人士(审计师、律师)来加以保证。
   
  第三,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美国劳工部下设的雇员福利局、英国的OPRA、澳大利亚的APRA等都是专业监管企业年金的部门。鉴于养老金的特殊性,除劳工部门监管外,还有证券监管部门对养老金投资的监管。以美国为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投资机构资质条件、基本组织方式及运营方式有明确而详细的法律规定;并严格监督投资机构的日常行为;投资机构的重大投资行为及基本资产和投资收益信息要定期报告,SEC的官员还经常对有关投资机构的行为、账目等进行抽查。对违规行为有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执照直至提起刑事诉讼。需要说明的是,SEC对养老金投资的监管是与对一般金融资产投资的监管一致的。
   
  (3)从“谨慎人准则”过渡到“谨慎投资者原则”,强调从组合角度看待风险。
   
  国外法律最初一再强调的“谨慎人准则”就是要求受托人管理受托资产时,必须审慎行事,如同对待自己的财产一样,“着眼于资产的长期增值,而非一时的投机获利;在争取收益的同时要考虑到本金的安全。”一个多世纪以来,谨慎人原则一直被看作保证本金安全和回避风险的法律指引,很多法庭都据此要求信托受托人投资于特定的低风险资产,如国债、大额协议存款等,其他投资如股票、房地产等往往被认为是不谨慎的。这种做法虽然减少了某些特定的风险,但通货膨胀、资产长期增值等问题却被忽视了。
   
  随着现代投资组合理论的发展,风险控制的重点不再是单项资产,而转向对整个资产组合进行通盘考虑。因此,在法律上“谨慎投资者原则”逐步取代了的“谨慎人原则”,一个重要变化是要求受托人通过资产分散化合理控制整个资产组合所面临的风险。另外还要求在委托代理人行使职责以及在选择、监督代理人的过程中必须审慎进行决策,并要求投资时必须仔细考虑投资的费用。
   
  (4)对企业年金投资风险采取一定的补偿机制。
   
  企业年金基金可能承担诸如财务风险、经营风险、投资风险、市场风险等各类风险,有的风险可以规避,有的则无法规避。为确保企业年金基金成员利益,很多国家对企业年金收益都进行某种程度的担保。拉美和中欧国家通常采用相对值的形式,即达到所有年金投资收益的均值或某个收益基准的一定比例。例如,智利规定某个基金的投资收益必须高于全部基金平均收益的50%,阿根廷该比例为70%。另外一些国家则规定,年金的投资收益率必须达到某个具体数额(名义值或实际值)。例如,瑞士养老基金的名义投资收益率必须高于4%,乌拉圭的实际投资收益率必须高于2%。作为保证,监管机构要求各养老基金或出资成立中央担保基金,或自行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储备,或由基金管理公司的自有资本作支撑,总体上是根据资产规模或基金承担风险的大小确定提供的资本或储备。
 
 
作者:程刚
文章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200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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