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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粮油第一案”调查:崩盘的潜规则

2008-7-24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进入天津中盛粮油,王伟只用了2个多月时间。
 
  当年4月,林杉方面退出。5月,上海誉宸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上海誉宸”)、香港誉和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香港誉和”)、浙江协凯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浙江协凯”)接手天津中盛粮油。上述三家公司中,浙江协凯和香港誉和实际控制人都是王伟。
 
  天津市公安局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自盗卖代储油案爆发后,王伟就已经消失。目前,各方都在寻找他的下落。前不久,天津市公安局还派专人前往上海调查王伟相关情况。记者了解到,公安方面直奔上海誉宸而去。
 
  3.倒卖路径
 
  根据记者所查阅的工商资料,上海誉宸成立于2007年1月8日,注册资本1000万,法定代表人徐松,任执行董事。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实业投资、国内贸易、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业务。
 
  资料记载:2007年1月5日实收资本200万,发起人股东6人按比例出资200万:王伟59%,郑志龙20%,岑丽华10%,余骏5%,徐松5%,戴唯波1%。验资单位:上海骁天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资金均缴存于浦发银行静安支行。
 
  2007年2月13日,上海誉宸净资产仍为200万元整。上海明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余下800万验资。资金均缴存于浦发银行黄浦支行。
 
  2008年1月2日,股东会决议,王伟、徐松、戴唯波将股权65%计650万元转让给杨丽君,法人代表变更为杨丽君。1月16日,上海工商局准予变更。
 
  但另一份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显示,杨丽君认缴金额650万,实缴金额130万;郑志龙、岑丽华、余骏也都实缴金额仅为认缴金额的五分之一。
 
  记者到上海誉宸登记的地址查看,旁边居民说该楼已超过一年没有人进出,现属于街道居委会,废弃一年多没有使用。而工商资料显示,今年1月股权转让变更工商资料时,此地仍然为注册地址。
 
  可见当时相关企业并未进行尽职调查——按规定,注册的公司当时需要提供注册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而那时属于街道的该楼宇已停止租赁。
 
  此外,以被告身份出现的,除了天津中盛粮油,其股东上海誉宸、香港誉和外,宁波杉科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宁波杉科”)、浙江省中光实业有限公司等也在列。
 
  宁波当地的工商界人士告诉记者,宁波市海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于近期发出的关于宁波杉科拖欠工资劳动争议案的开庭通知。宁波誉和和浙江协凯都关门停业。
 
  7月17日下午,记者独家获得了一份受害公司与宁波杉科签订的《委托进口合同》。
 
  这份签订于2007年12月的合同,甲方为宁波杉科,乙方为受害公司。甲方委托乙方向新加坡公司Wilmar Trading Pte Ltd 分两批进口24度棕榈油8000吨,单价分别为USD981.28/吨、USD954.85/吨,货款总计7770950美元,约合人民币5800万,装船期为2007年12月31日。交易方式为远期L/C(远期信用证,90天)。
 
  委托代理进口的主要目的是让受害公司代开开信用证,在这份合同中,规定了甲方必须于开证前“将相当于进出口总额10%的开证保证金汇入乙方帐户”,“乙方收到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开出信用证”。“乙方向甲方收取进口货物总价1%作为代理费(包括银行费用)”。
 
  双方约定违约金为货款总额的30%
 
  在仓储方面,“甲方同意乙方就上述货物委托乙方进行仓储,仓储费用由甲方承担”。据受害公司回忆,宁波杉科介绍了天津中盛粮油为仓储方,于是受害公司与天津中盛粮油另外签订了一份仓储协议。
 
  我国在2006年取消棕榈油进口配额后实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相关企业只要取得棕榈油进口资质,在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即可进口。
 
  按照规定,贸易型企业近三年进口实绩合计达到进口豆油、棕榈油、菜子油3万吨以上方可取得进口资质,而受害公司之前并不做油类进口,无此资质,因此,此合同第二条特别规定:“如进口涉及许可证、配额等属于国家贸易管理范围内的货物,由甲方报有关部门审批,并于开证前向乙方提供。”
 
  据记者了解,在天津中盛案中,大多数被委托代理进口的受害公司之前都没有从事过粮油类贸易,“对这行和这个圈子不了解”,也没有获得过进口棕榈油的资质。因此,在委托代理合同中都规定由宁波杉科这样的委托方来“搞定许可证问题”。
 
  而受害公司拿到的委托方提供的许可证则都是由天津中盛粮油申请的。
 
  具体地说,就是上述受害公司在与宁波杉科签订合同时约定,宁波杉科“去搞一张许可证”,于是宁波杉科就出具了进口商为天津中盛、收货人为受害公司的进口许可证。被委托的受害公司再以此许可证去办理海关等处的手续,完成进口。
 
  “这种方式是畸型的,”一位业内人士向记者评述,“正常情况下,受委托方应该具有进口棕榈油资质,也通常是这个原因才委托进口”。“其实现在申请进口棕榈油的资质并不难,可能是受委托方来不及或是懒得去申请资质。”
 
  无论如何,在合同签订后的交易过程中,像宁波杉科这样的委托方与天津中盛粮油的亲密关系是愈发明显的。
 
  在上述合同中还规定,如逾期甲方没有将全部货款和费用打入乙方帐户,“乙方有权自行处理货物(包括但不限于变卖、拍卖等),并没收保证金”。
 
  受害公司表示,在该次交易中,最先引起他们怀疑的是2007年底买入棕榈油时的价格约为9000元/吨,而2008年2月,棕榈油价格一度高达11000元/吨以上,宁波杉科还是没有来交款提货。
 
  3月上旬,信用证到期,宁波杉科未能全部完成付款,受害公司拿提单至天津要求提油变卖,宁波杉科的法定代表人徐松一再要求不要提油变卖,允诺会还款,并保持每周打入一点款项。而天津中盛粮油则对受害公司表示,愿为宁波杉科“担保还钱”,推托提油要求。
 
  直至法院查封宁波杉科资产,才发现其在三家银行的总存款到5万元。
 
  “从接手天津中盛起,王伟就一直在这样操作,”上述为内人士向记者表示,“粮油贸易一般是用开远期信用证的,船十几天就到了,当时大家觉得,王伟这样用远期信用证套钱,早晚要出问题。”
 
 
  事实上,浙江省粮油进出口公司、宁波宁兴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物产集团下属国际贸易公司都是因此被牵涉进来的。
 
  宁波银行界的人士告诉本报记者,宁波杉科委托宁兴股份有限公司代开信用证明,并将位于上海淮海路的一处面积达9000多平方米的商住楼用于抵押,其开具的信用证的数额高达10多亿元。由于其中涉及银行担保,预期风险将由相关银行承担。因此,在2个月前,人民银行宁波分行就已经怀疑宁波杉科。该人士说,宁波杉科提供的淮海路商住房的担保,看来是个多重抵押。
 
  “如果没有盗卖代储油就不会有这么多上门的债主,也不会被法院查封,更不会面临破产的境地。”石荪说。他认为,天津中盛粮油依靠现有的加工业务和中转业务,维持日常运营没有问题。
 
  按照往年的惯例,粮油进口价总是有涨有落,提前在市场好时“预卖”掉的粮油,总能在市场价格回落时,及时购回。然而,今年很特殊。“粮油进口价一路飙升,只见涨少见落,卖出去了再也买不回来。”
 
  不仅如此,据了解,由于在宁波的公司资金紧张,在盗卖代储油风波爆发前,王伟已将天津中盛粮油的部分营运资金和利润转移到宁波救急。也就是说,及时想买回高价油以补窟窿,天津中盛粮油也没有足够资金可以周转。
 
  4.预卖?倒卖!
 
  按照石荪的分析,盗卖代储油源于粮油资产的可“预卖”。在具体操作上,“预卖”体现在,天津中盛粮油先与代储油公司签订代储协议,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由于这些公司短时间内不会挪动这些代储油,王伟方面就可以在价格涨起来的时候,卖掉其中一部分,等价格回落,再出手在市场上购买粮油,补仓。
 
  然而天津中盛粮油的行为,是否真的祸起“预卖”?
 
  长城伟业期货的农产品期货分析师刘幸华说,如果天津中盛粮油有成交的期货合约,那么,该合约并不会因为交割仓库中的库存不翼而飞就变得一钱不值,必须有人为此负责。
 
  “因为这家指定的交割仓库的操作,根本就是违规的,甚至无法用‘预卖’或‘轮库’之类的行为来开脱。”刘幸华说。他表示,预卖的定义,是一些大型农场或农业基地所有者,在产品尚未交付前,便已经与买方签署合约出手其农产品。“关键在于,农场主对其农产品是有所有权的,而天津中盛没有,因此,后者的做法根本就是违法的投机行为。”
 
  据透露,“预卖”在行业内并不是秘密,一方面可以让代储公司赚差价,另一方面可以在代储油客户之间相互救急。
 
  值得注意的是,在宁波杉科等交付提货款之前,这批棕榈油的财产所有权属于代理商。但是,正因为王伟同时是中盛粮油的实际控制人,可“授权”中盛粮油的销售部门将这些油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出,快速套现资金。
 
  刘幸华指出,在没有得到所有者,也就是卖方的同意下,天津中盛的行为更适合用倒卖来形容。
 
  但刘幸华表示,并不能因为天津中盛的案件,从而认为投机行为广泛存在于国内的期货交割仓库企业。“我更认为这次的事件属于百密一疏,并不普遍,但是,这多少表明交易所需要加强对旗下交割仓库的管理——尽管交易所有庞大的风险基金,可在出现问题时第一时间向交割方代为垫付,因此十多亿的损失也就是九牛一毛,但这种行为,已经影响到交割环节,也就是说,已经动摇了整个期货市场的根基,不可小觑。”
 
  在这一事件之后,大宗商品交易所也许将更严格地对交割仓库实施准入制。刘幸华说,“现在漏洞出来了,有关部门应该意识到需要加强管理,其实成为指定交割仓库,对于仓储企业而言意味着更高的利润。”他指出,交易所今后可能会对交割仓库进行更全面的考察,以免一些类似王伟的人混入其中。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仓库部门一位负责人则对本报表示,该交易所每年都会定期对有交割仓库资格的会员进行审查,并有一套完备的审查制度和程序。
 
  至于有交割仓库资格的会员与客户之间是否交割并不由大连商品交易所决定,而由会员和客户自身协商。“这主要是经济原因,如果他们觉得在仓库交割比较便宜,成本低,他们就会选择在仓库交割,如果不便宜可能就不交割。”该负责人说。他表示,交割量低很正常,甚至有些会员的仓库都没有交割。
 
  关于期货合约,该负责人表示,有些合约是有持仓无货,有些是有持仓有货。无货很正常,可通过对冲平仓了结。因为中盛粮油现在根本没有持仓交割业务,持仓有货就与其无关了。
 
  事实上,天津中盛粮油自2006年1月获得交割库资格的两年多时间里仅发生过总量为300吨的期货交割业务,今年以来一直未有交割业务,交割资格形同虚设。2008年7月4日,天津中盛粮油被大连商品交易所取消交割仓库资格。(龙丽 庄颖 王思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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