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领域新闻 | 理论研究 | 政策法规 | 知识问答 | 专家顾问 | 培训考试 | 国际看台 | 栖息园地 | 年金投资 | 年金顾问 | 年金经纪 | 年金合作 | 年金审计 | 年金律师 | 年金英才 | 年金博客 | 信息反馈 | 友情连接 | 网站地图 |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新规

2008年10月13日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证监会十三日晚发布《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补充规定取消了原重大重组涉发股份定价以二十日均价作基础的规定,要求定价须经股东大会表决,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该补充规定全文如下:
 
  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根据《破产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现就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问题,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第42条作如下补充规定,作为第42条第二款:
 
  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中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年金]
  • 泰康浦发“富泰企业年金计划…
  • 江西省投资集团举办企业年金…
  • 泰康养老协办中国教育系统职…
  • 同门基金不同命 公募完败类…
  • 美国企业年金遭遇次贷挑战

  • [新闻]
  • 业内预计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
  • 保费统计口径改革难产 “保…
  • 央行百日内第5次降息 09…
  • REITs主导权分歧仍存
  • 社保基金50亿PE投资出水…

  • [政策]
  • 证监会: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正…
  •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破产重整…
  •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须上报方案…
  • 保监会发布并施行新版《保险…
  • 工商总局新办法规范股权出质…

  • [地方]
  • 上海:新8条放宽二套房贷 …
  • 上海:率先推出100亿元企…
  • 禅城: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明年…
  • 福建:企业年金缴费大幅增长…
  •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昨正式…


  • |年金博客|年金英才|合作方案|诚聘英才|法律声明|关于我们|
    联系方式:010-68316105、010-68316106   pension@126.com
    当前在线用户518人    站点访问量3598754人次
    京ICP备05017012号
    友情链接LOGO:  




    关 闭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