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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新规要求银行扩大信息披露范围

2008-8-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凡涉及担保、诉讼、投资等重大事件必须及时披露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这项将于9月1日实施的新规要求,商业银行须扩大信息披露范围。
 
  新规要求,商业银行除须披露报告期末前三年的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外,还须对报告期的利息收入分门别类进行披露。此外,新规还要求,商业银行在发生对外担保、诉讼、投资等重大事件时,必须及时公告。2003年3月19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将同时废止。
 
  而据了解,目前已发布的上市银行半年报,基本上已起用新规。
据了解,旧的信披规定主要从招股说明书和年度报告两个方面,分别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做出规定。但此次修改,不再区分招股书和年度报告,而是所有的定期信息披露均应遵守本规定。这也意味着,银行的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均须遵守新规所涉及的披露规则。
 
  特别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应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包括资产总额及结构、负债总额及结构、存款总额及结构、贷款总额及结构、同业拆入、资本净额及结构(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加权风险资产净额、贷款损失准备。主要财务指标包括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存贷比、流动性比例、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率、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率、正常类贷款迁徙率、关注类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可疑类贷款迁徙率、拨备覆盖率、成本收入比。同时,须按五级分类披露贷款资产质量,客户贷款结构及贷款比例,以及应收利息的增减变动情况等。
 
  按照特别规定,商业银行还应对其信用风险状况、流动性风险状况、市场风险状况、操作风险状况等予以披露。其中,须披露其承担各类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和控制方法;有关市场价格的敏感性分析,包括利率、汇率、股票及其他价格变动对商业银行经济价值或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此外,根据该规定,商业银行的对外担保事项,单笔担保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金额5%或单笔担保金额超过20亿元的;商业银行涉及的诉讼事项,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金额1%的;商业银行发生的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等事项,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金额5%或单笔金额超过20亿元的;商业银行发生的资产和设备采购事项,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金额1%的;商业银行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挤兑、重大诈骗、分支机构和个人的重大违规事件),涉及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1%以上的;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状况、流动性风险状况、市场风险状况、操作风险状况和其他风险状况发生变动,对公司的经营或盈利能力造成重大影响,都须及时予以公告。
 
  特别规定要求,商业银行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关联交易的,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如果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如果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按照规定,商业银行进行业务创新,推出新的业务品种或开展衍生金融业务的,也需要在获得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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