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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实用手册

 
  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
 
  劳动派遣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动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以及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度推进,我国劳动力市场主体的自主地位日益确立,它们会根据劳动力市场的供求情况趋利避害,自发地决定用工、就业形式和经营形式,这是劳务派遣产生、发展的根本前提。
 
  大企业用工制度改革是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产生的主要原因。随着企业用工制度朝着市场化方向改革,企业开始控制人员数量增长,并精简人员,劳务派遣成为企业避免直接冲击社会、进行正常裁员和非正常裁员的重要渠道。
 
  福建省劳务派遣协会是全国唯一的省级劳务派遣协会。这本《福建劳务派遣实用手册》的编写历时两个多月。
 
  其编写说明显示,协会发动了该省九地市专业工作者参与编写,并得到了福建省劳动保障厅各处室的指导与支持。
 
  手册以一问一答的形式,对《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的法定条款及内容进行“学习、理解与贯彻”,同时对“因法律法规缺失而在现实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力求以探索创新的精神予以解答”。此外,手册还收录了全国人大、劳动保障部、福建省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
 
  在手册的最后,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以及派遣公司与派遣员工的合同样本已结合新法而修订。
 
  对于目前热议的敏感问题,手册一一对应。
 
  对《劳动合同法》第66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之规定,手册认为,该规定目的是解决这种用工形式泛滥的现象,但只是建议性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更非禁止性规定,所以在法律无新的规定之前,可派遣到其他岗位。
 
  手册认为,新法规定劳务派遣合同必须签订两年以上,是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义务,与用工单位的用工性质没有关系,这对劳务派遣单位而言是件好事,为发展留下了巨大空间。
 
  对于新法63条规定的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问题,手册指出,所谓“同工同酬”应指在同一单位内部,对于同种工作,付出相同劳动并取得同等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相同报酬。其中,由于“相同劳动”涉及到劳动者的考核与测量问题,目前尚未出台各个工种有关劳动量的考核与测算标准,实际中很难操作。
 
 
作者:邵芳卿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200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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